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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解析征地公告对当事人的影响
拆迁征地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土地征收时,征地公告对当事人的诉权是否有影响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解析一下,土地征收公告如果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还有土地征收公告依法公告期满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条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依法公告期满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多数人,而且内容又完全相同,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地农户送达征 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对此类行政行为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行政行为的直接送达等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地的农户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其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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