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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中,被征地农民因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上访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虽然已将补偿安置标准依法调整到了最高限,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但真正的原因是,当前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的根本方法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大家进行总结。在当前的征地过程中,计算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主要方法是根据当地测定并公开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倍数,制定补偿安置标准。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置补助费是向被征地土地上的个人支付的因土地征用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种补助费用,因此,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提供的一个社会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非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据情况予以支付或者安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则征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对需要安置的村民进行安置。
(2)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例如有的地方在征地时成立了负责安置的公司,那么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此类安置的公司,由该安置的公司对安置补助费统一进行支配和安置。
(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统一进行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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