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14-04-18 17:04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阳府[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阳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阳府[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或参保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三条 对16周岁以上、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的养老补助政策。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也可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生活津贴”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或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五)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六)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七)基金运作实行“属地管理、独立核算、以收定支、分开建账、县级统筹”的原则。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承担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资金,确保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和就业服务)列入当地就业的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项目、缴费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的确定,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组织及基金管理、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设立、缴费数额的核定和将资金划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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