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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从长沙县某村民组嫁出,户口及承包责任田均保留在原村民组,且一直在履行相关义务,去年10月,该村土地被征用,村民组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村民组制定了将征地补偿金分配到村民个人的方案,每人可拿到12000元补偿费,但村里规定,出嫁女没有份,因此,王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王某咨询:出嫁女有权获得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吗?
征地律师评析:
土地是农民更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决定着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和政治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原则。出嫁女理应得到应有的土地补偿安置款。但有些村无视法律规定制定了诸如女儿出嫁必须迁移户口,若不迁移户口也不得享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等与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该说,是否迁移户口是村民的自由,这可由出嫁妇女自己来决定,户口在村里,她们就有权分配土地收益。虽然她们没有经常参与本村劳动和生活,但她们仍然在村里履行了相关义务,这说明她们还在对村里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况且,村里也有很多人外出务工,他们不在村里劳动和生活,却照样分钱,为什么嫁出去的妇女就不行呢?很显然这些都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表现。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都明文规定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享有权利,因此,出嫁女只要户口还在本村,而且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就应该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经济权益,包括参入分配征地补偿款等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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