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何区别?

2014-04-18 17:56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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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针对目前北京市征地人员安置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容易形成征地农民“无地、无业、无保障”的情形,《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本市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

为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权,确保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特别设立了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即在征地报批前,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就征地补偿、农民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程序完成后,才可以报批征地。

3、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管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常出现征地若干年后,征地补偿费尚未支付齐全,也容易出现征地单位解散、合并、转移股份等情形导致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得不到补偿,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征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保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依法得到补偿和安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地批准文件下发前,征地单位按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将征地补偿费存入指定的专户,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管,依法支付。

4、完善征地公告制度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现行的征地公告进行了调整,在征地报批前增加“公示”程序,充分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需要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土地部门充分听取农村集体和农民意见后才组织征地材料、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批准。

2)《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为征地公告。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征地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协商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征地前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基本一致,在批准征地的同时批准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而将两公告合并成征地公告。

5、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途

为了合理有效使用征地补偿费,更好地发挥征地补偿费的作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先用于征地农民安置,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6、明确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虽然原北京市土地局有文件对征地时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有一些规定,但历经十多年,这些规定难以满足现在需要,因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近几年来北京市征地时对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原则。

7、明确征地转非原则,取消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

按照16号令规定,当征地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低于0.5亩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进行农转工安置;这样规定对当时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减少建设项目征地成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积压了一定的问题,既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情况,又使后期征地成本相对增加。

为避免产生上述问题,同时考虑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不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每一亩土地都承担着就业、生活等社会保障功能,而不仅仅是耕地才承担着这些功能的客观情况,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取消了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明确征地就转非的原则,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

8、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三险”

16号令规定,只有由单位接受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而“自谋职业”农转工人员和辞职的农转工人员都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导致1993年以来约有5.8万自谋职业人员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存在较大的社会隐患。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其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支出,并将社会保障与就业分开,减轻了安置单位的压力,也有利于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

9、改变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16号令规定,“谁征地谁安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变化,这种规定既给征地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被征地农民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就业也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

为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了“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征地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将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社会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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