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为律师教您识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您好,在么?我想咨询拆迁的事情,上个月我家这片要拆迁,说是这一片准备规划,村委几个人拿着安置补偿协议来找我,骗我签了字,说签完字给我说其他的安置补偿待遇,等签完字什么都没有给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很多时候被拆迁朋友留言说自己签订了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说受骗在自己不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上了签了字,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是否就既定终局了呢?
并非如此,今天创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法律实践给大家谈一谈怎样反败为胜,扭转局面:
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定为无效?
经创为资深律师介绍,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无效的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b)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协议无效自始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请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一旦证明存在以上欺诈或者胁迫等问题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全力阻击,但撤销协议也要留意合同的时间紧迫性。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创为律师劝诫大家想要“反悔”容易,但举证太难,所以一定要慎重签字,慎重决定,万万不可错失良机,因小失大,从而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