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合同,无论是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又或是购房合同,只要跟本人利益相关,几乎都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同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应该由被拆迁人本人确认无误之后再行签字。然而,在创为律师接触的案件中,也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那这种代签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吗?由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以案释法
创为律师先以一个维权的案例告诉大家。满先生家住江苏淮安某村,2013年满先生家的房子面临旧城改造,由于拆迁方予以的补偿款远低于当地的基本房价,不足以在当地购买一套新房子,基本住房问题根本就解决不了,所以满先生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然而拆迁方先是用暴力威逼当事人的父亲签订拆迁合同,后续竟伪造满先生的签名,签订了补偿协议。
拆迁方这种伪造被拆迁人签字,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毋庸置疑属于违法行为。创为律师也抓住这一漏洞,成功帮助满先生拿到了合理的补偿。
除了拆迁方以外,如果是其他人代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一、经过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
签订补偿协议的双方应该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款也应该属于被拆迁人,即房屋的产权人。如果没有其他情况,一般都由产权人签字。当然,也不排除产权人无法到场签字这种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房屋产权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代签。这种经过本人同意,并且拥有授权委托书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他人私自代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拆迁方嫌麻烦或者一味追求速度,直接让被拆迁人的家属进行签字,比如父母的房子由子女代签,子女的房子父母代签等等。无论多亲近的关系,只要没有经过被拆迁人的委托,私自代替他人签字,这样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无效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关拆迁补偿款,跟被拆迁人接下来的生活水平更是息息相关,这种问题绝对不能出现任何差错。所以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即便要找他人代签也一定要有本人授权的委托书,更不要让身边的家人朋友盲目签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