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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环节,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介绍,拆迁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情。通过拆迁实现了城市和房产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以提升城市功能,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认为: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应该较大限度保护被拆迁户人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被拆迁户本身,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对拆迁征收项目中的一些补偿条款、征收条例却不太清楚。我们应当给予这部分群体更多的关怀与照顾,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照顾他们的利益,深入了解他们内心所想与所思。首先在拆迁征收项目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对项目进行调查的常用手段。
公开是防微杜渐较好的长效机制,透明是解决问题较管用的法子。律师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同时也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期限应该是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除了满足这几个条件之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证明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用途或者利害关系。当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满足了这些条件时,政府部门就应当作出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根据实际办案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治基础是民主、宪政、WTO的透明度原则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尽可能规避暗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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