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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介绍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拆迁律师谈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
(1)合同明确表明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一般在合同里面明确注明: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同时按照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村镇房屋产权”,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间内,依据相关政策换为“城镇产权”,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实践中,开发商很难兑现此项诺言,导致违约,纠纷必然发生。
(2)是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为项目安置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为“某某项目安置合同”,但合同的条款则只涉及安置房的买卖,不涉及安置内容。
(3)是是涉稳群体性纠纷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广泛且争议的标的基本一致,纷纷要求开放商履约。众多分散的购买人为了增强其维权的力量而联合起来,一般是几十户甚至上百户诉至法院。近期到我院起诉的此类案件,其中一案件涉及近五百户业主,严重地影响社会的稳定。
(4)此类案件矛盾尖锐。拆迁律师介绍因为安置房的价格大大低于市面上的商品房,购房者基于价格的优势纷纷购买安置房。现在更何况有开发商“一定时期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诺,同时让购房人更加义无反顾。因此一旦纠纷产生,业主一般不愿意选择退房,而要求开发商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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