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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评估主体怎么确认?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介绍,即便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完全保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公平和公正的拆迁评估行为。这里所涉及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委托主体将直接影响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
拆迁律师:企业拆迁评估主体怎么确认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即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拆迁评估,由拆迁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拆迁估价费用。这种制度的设计往往存在以下几点弊端:
因为拆迁评估机构受委托于拆迁人,拆迁人与评估机构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直接由拆迁人支付,只有这样,事实上拆迁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无疑会向评估机构提出符合自身利益(同时很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要求,以达到干扰公平、公正的评估行为的目的”。
前列,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这给被拆迁人带来的直观认识是评估机构是受拆迁入雇佣的,是拆迁人利益的代表,他是不会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来进行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从而,在拆迁评估工作还没有进行之时,被拆迁人就已经对拆迁评估的公正性及较终拆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持怀疑态度。
其二,评估机构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于日后获得更多的评估业务,也往往会迎合拆迁人提出的要求,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同时让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介绍,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必须改变当前拆迁评估的委托模式,改变评估机构的委托主体,由第三方来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使得评估机构在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上具有超然的地位,从而确保评估过程的无干扰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让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主体同时相应的评估服务费的支付则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取的拆迁管理费里予以开支,或者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代收代支。如果是在拆迁管理费里支付,可以适当调整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增加评估服务费部分。同样,也可以采取适当增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办法,以保证拆迁评估服务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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