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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营业税方面各地对此均有不同的规定,如《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文件规定:“
(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未见其他应纳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及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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