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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因征收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一般有以下几项:
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它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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