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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老蔡自盖的门面房面临拆迁,旧房换新颜的一桩好事却让老蔡成了被告。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起租客起诉房东的拆迁补偿纠纷,驳回了租客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老蔡将门面房租给周某做个体生意,合同期限两年。到期后,原告续租。老蔡提供一份周某妻子付某代周某与老蔡签订的续约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合同约定“如国家拆迁必须搬出,没有搬家费等”。2013年初,得知拆迁事宜后,老蔡立即告知周某到期后不予续租,请提前搬出。周某不但没及时搬出,还起诉要求老蔡将拆迁补偿款中的停业一次性补偿款和机器设备搬迁费给自己。
拆迁律师:本案争议焦点为代签合同的真实性。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付某代签合同不予认可,在法院要求付某亲自到庭提取样本做笔迹鉴定后,其仍未出现,也未提供足以证明该合同不真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对被告提供的续租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停业一次性补偿款,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在合同到期前已作出了不予续租的意思表示,故在合同到期时原告应该自行搬离,房屋的相应权利应归属于被告。关于机器设备搬迁费,因周某与付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店面夫妻共同经营,付的签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之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如国家拆迁必须搬出,没有搬家费等”,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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