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用途根据什么来确定?

2014-06-16 15:5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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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构成了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三大计价标准,房屋用途是拆迁补偿必须要考虑的三个问题之一。在房地产市场上,处于同一地段的房产,商业用途的房产一般要比住宅用途的房产价格高很多。在拆迁时,因为房屋的用途也经常产生争议。

 

(一)房屋用途政府并没有管制

 

产权人住宅改为非住宅,政府是否要管?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并没有限制住宅用途不得转为商业用途的法律法规。很多公司,特别是小公司都是在公寓或者小区的住宅楼设立办公地点,只要是合法经营,工商管理机构并没有制止。

 

(二)怎样补偿才合理

 

2003年7月1日实行的《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安徽省的地方法规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用途来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一些公司租用住宅楼办公,租金很多时候也是参考写字楼租金费用。这些公司也照章纳税,合法经营。而拆迁时,却没有依据实事求实的原则进行补偿。这就导致拆迁工作中造成了很多纠纷,甚至流血冲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通知,对于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要视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出发,在拆迁中,不仅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更要看该房产在实际中的用途,来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时,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并提供营业执照,以此来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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