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最纠结问题大讨论,这里有你要的答案吗?

2016-12-23 12:1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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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和“征拆”初次见面,大家也许有很多的未知,因为摸不清它的“来路”,所以更疑问它是谁?它是作什么的?它和我们有什么关系?今天,创为拆迁律师就作为中间人,给大家引荐一下“征拆”。结合大家对其所忧一一解答。

疑问一: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律师说: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但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当然,经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发生实质性转让的,但是宅基地的转让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5.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疑问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律师说:宅基地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不能流转。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不能被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

疑问三:拆迁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律师说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疑问四:拆迁补偿有哪几种形式?

律师说通常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可采取三种形式:

  1.产权调换形式。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2.货币补偿形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形式。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一部分是产权调换的房屋,一部分是货币。

疑问五: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说评估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其评估结果未经认定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征拆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拆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拆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拆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1.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主任委员会申请鉴定。

疑问六: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说司法强制拆迁是指由法院进行的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拆迁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搬迁义务。

  2.被拆迁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绝搬迁的,方可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拆迁人。

行政机关、拆迁人自身无权进行强制拆迁。如果房屋不是司法强制拆迁,那么这种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赔偿要求。强制拆迁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依法追究拆除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六大点是通过创为拆迁律师在拆迁现场统计总结而得出的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不知道是否是您心中所想“了解”的层面,如果这个范围不能满足大家对“征拆”的“好奇欲”就在微信下方给我们留下悄悄话吧,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大家分析解答,挑战未知!(L)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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