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

2014-08-29 15:0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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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随后,3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东门郊外农科所23号楼顶两人身上起火。这是一栋三层的小楼,住着钟如奎一家,共三套房产证,拥有人分别是钟如田,钟如奎,钟如满三兄弟。钟如田一家二十多年前购买了现在居住的地块,建了一幢三层楼的住宅,宜黄县政府相关部门为其颁发了土地证和房产证。 
 


 

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项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准,于2007年开始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由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工作。 报道显示,一直到2009年年底,该公司拆迁范围内的大部分居民住宅才得以拆除,而钟如田家的三层楼房则成为了最后拆迁的对象。协调多次,双方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2010年9月18日1时左右,伤势严重的叶忠诚因抢救无效死亡。现年79岁的叶忠诚是拆迁户钟如奎的大伯。抚州市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与家属沟通,协商解决善后事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宜黄县长苏建国也被提名免去县长职务。

一、妥善运用法律手段  有效化解拆迁难题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从而取代了施行近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之处

2001年6月13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法适应实际需求,其主要是未明确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我国现行法律为背景,“拆迁”应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征收拆迁。

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 征收了某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后,进行的拆迁。这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涉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事实。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是协议拆迁。

是在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其他非公益设施建设的时候,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开发商或者政府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在法律性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合同交易。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大亮点

1、严格区分征收拆迁与协议拆迁,并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比较明确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

2、新条例建构了相对比较完备的征收补偿制度。

(1)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原则。

报批——征求意见——听证会——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坚持补偿优先原则。

补偿帐户资金充足——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坚持充分合理补偿原则。

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坚持结果公开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建筑物有补偿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不合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新条例贯彻了依法行政的理念。

(1)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在征收补偿中的职责和定位。

(2)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理顺三大关系,标本兼治解决拆迁难题

1、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发展和维权的关系

3、城市和农村的关系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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