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27 17:2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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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房[2003]121号
  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地必须结合当  地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做好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就位工作。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重新就位工作。各市要在7月31日前将资质重新就位的拆迁实施单位的相关材料统一上报省建设厅。资质重新就位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对于因改制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就位的拆迁实施单位,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属设区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可延期至年底。
  三、拆迁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资质重新就位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二ΟΟ三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属中介代理行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拆迁服务费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拆迁市场调控和管理的办法。
  第六条申办拆迁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承担拆迁行政管理职能,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有“房屋拆迁”字样,但不得标有“管理”或“办公室”等字样)、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完善的单位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人员;
  (五)有与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六)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从事房屋拆迁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和拆迁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七)取得《上岗证》中的人员中50%以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申请拆迁实施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申报表。
  (二)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单位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五)在编在岗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兼职)及《上岗证》复印件,有职称或执业资格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申请一级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二)取得《上岗证》的拆迁专业人员20名以上;
  (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执业资格的人员5名以上,初级职称的人员7名以上;
  (四)从事拆迁工作5年以上,累计完成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量;或者近3年内累计完成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量;
  申请二级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取得《上岗证》的拆迁专业人员15名以上;
  (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执业资格的人员3名以上,初级职称的人员5名以上;
  (四)从事拆迁工作3年以上,累计完成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量;或者近1年内累计完成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量。
  申请三级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取得《上岗证》的拆迁专业人员8名以上;
  (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执业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的人员3名以上;
  第九条一、二级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拆迁业务,一级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承接拆迁项目的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承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拆迁项目。三级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可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拆迁项目。
  第十条申办拆迁资质的单位持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料,由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及《上岗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实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市、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单位初审以后,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下列年检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二) 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三)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四)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时参加资质年检。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拆迁实施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依法拆迁;及时反映拆迁动态和情况。
  (二)与委托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项目委托合同,按规定送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以项目为单位完成的拆迁总量不低于8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备案归档率达到95%以上(实施裁决、拆迁当事人之间有诉讼情况的除外);群众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妥善解决群众合理的信访要求的时效率达95%以上。
  (三)一、二级拆迁实施单位年拆迁量不少于1.5万平方米,三级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完成拆迁总户数中,申请裁决的户数一般不超过5%,强制拆迁的户数不超过3%.(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财务结算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按规定使用票据;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管理规范,各种拆迁数据统计准确,上报及时,基本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遵守行业规范。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检查、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在拆迁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拆迁实施单位,一经发现,将注销其《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拆迁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就位。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原《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自2003年10月1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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