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5-01-13 10:5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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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府办〔2011〕9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标准。

本市市辖区内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补助,奖励适用本标准。

一、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提前签约一天给予被征收人3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补助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20000元/户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2%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二)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在征收范围内安置的,住宅平房或者多层楼房调换在多层楼房,补助5%的面积;调换在小高层建筑,补助15%的面积;调换在高层建筑,补助25%的面积。异地安置的,补助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安置区位在补偿方案中给予适当增加,但补助面积不超过原产权面积的30%。

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或者悔约的,不享受奖励和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偿

(一)选择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产权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住宅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4个月,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给付;按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非住宅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4个月。

(二)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前标准给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过渡期限计算。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房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增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超期安置,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增发100%的临时安置费。

四、房屋征收搬迁补助

(一)征收住宅、商业、办公、业务、仓储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产权面积5元/㎡的标准给付搬迁费;一次搬迁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二)征收生产、仓储(冷库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用房,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组织搬迁,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三)非住宅用房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也可以按评估的搬迁费用确定。

(四)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前规定的标准增付一次搬迁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而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后月平均利润6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为6个月。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自行制定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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