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问题详解

2014-04-18 17:58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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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问:《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原则和依法协商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公开原则:征用土地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建立公共参与、公开查询、听取意见等途径,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全社会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公开,具体项目征地补偿费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公开;实行征地公告,征地程序公开,征地农转非、农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公开。

2、依法协商: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长期生存的财产。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过程,如果农民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征地时,农民应当享有与征地单位就征地补偿费协商的权利。《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征地补偿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费用合并称为征地补偿费。

2、具体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确定的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3、征地补偿费依法优先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三险”费用及超转人员安置费用等人员安置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与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时,可以约定采取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方式。非货币补偿的补偿额也不得低于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问:征地补偿费为什么要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答:1、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妥善解决征地农民安置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的具体体现。

2、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工作的实际要求。近年来,北京市征地数量逐年上升,涉及到200多个乡镇2000多个村,近90万农民的切实利益,原来的征地补偿形式和征地农民安置办法难以适应现在征地工作的要求。

3、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结合被征土地的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按区片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也都按此原则公布土地补偿标准,妥善解决了征地以及征地农民安置难的问题,保护了农民利益,减少了农村农民的社会矛盾。

4、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需要,能够解决征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最低线,是保证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就业费用的最低线。无论是非经营性用地如道路、市政公益事业等征地或是经营性用地如房地产、工业、商业等征地都不得低于该标准。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的征地补偿为准。

5、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可以解决征地补偿费偏低的问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北京市200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942元/亩测算,征用耕地补偿不超过28260万/亩,这与北京市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征地补偿安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重大事项,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这样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化,充分发挥农村农民的积极性,也能够有效地杜绝部分乡村干部私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克扣、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而侵害农民切身利益。所以,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主要内容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是否向农村村民公示。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协商的征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体现在:

(1)区县国土房管局在组织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应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附具决议,是否向村民公示,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2)区县国土房管局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并告知听取意见的方式、途径等。

问:征地公告如何实施?

答:征地公告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具体工作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问:青苗及土地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地时涉及青苗和土地附着物的,征地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是指未能收获的农作物。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1、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3、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参照国有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4、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上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问:征地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数量如何计算?

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如:某村有土地2000亩,其中耕地400亩。

共有1000人,其中16周岁以下200人,劳动力598人(其中男320人,女278人),超转老人200人(其中男80,女120人),此外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人。

征用该村800亩土地,其中耕地100亩。

则该村应转非人数=800亩/(2000亩÷1000人)=400人;

应转非人员结构应当与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则分别是:

16周岁以下人数=400人×(200人÷1000人)=80人,

劳动力=400人×(598人÷1000人)=239人(其中男128人,女111人),

超转老人=400人×(200人÷1000人)=80人(其中男32,女48人),

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00人×(2人÷1000人)=0.8人≈1人。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如何实施?

答:2004年7月1日以后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征地,按照此办法进行征地补偿、农转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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