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征用”的问题

2015-04-02 10:4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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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讲解:土地“征收”与“征用”的问题

国家发展脚步的加快,城市和农村都面临着大量的拆迁。国家征收了大量土地,然而土地被征用后会怎么处置,又该怎样运作,其中又有哪些问题呢?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讲解,土地“征收”与“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问题

1、土地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大量闲置

与土地征用数量增长过快和违法征地现象严重紧密相连的是,绝大多数被征用土地远未被有效利用,而是被大量闲置、撂荒,失地农民意见很大。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耕地43%闲置。

2、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

由于所有集体土地要由政府征用之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征与不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加之程序繁琐、周期漫长、黑箱操作,各种搭车收费高昂以及腐败等原因,导致用地成本畸高,真正的投资者获得土地非常困难。这种土地供给普遍不足、地价过高的现象在大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政府垄断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香港做法的借鉴,但是我们的税率却又比香港高出一倍,而且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其他潜在用地成本更是香港所没有的。这必然使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却步,而且地价过高必然造成房价畸高,进而使很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3、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立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土地管理法。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这一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就不予考虑。而且,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按土地农业产值来计算补偿标准根本没有顾及到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土地明明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用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这实际上无异于巧取豪夺,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

土地征收的背后是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希望通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讲解能让大家了解土地“征收”和“征用”中的各种问题,以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或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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