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拆迁承租人应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4-09-03 15:1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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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拆迁律师答复:承租人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独立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在:

一是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独立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独立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承租人可以独立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四是承租人是拆迁法律关系中独立的当事人,其地位区别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

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2、承租直管公房遇拆迁时的补偿问题。

拆迁律师答复: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5、承租公房同住人的界定及补偿问题。

拆迁律师答复: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除前述以外,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另外,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6、承租公房的继承问题。

拆迁律师答复:公房承租权始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年代,房屋这一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消费品未纳入商品的范畴,住房建设的投制由国家和单位统包,出现了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自已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获得了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自已低租金永久使用的公房承租权。

公房承租权是单位以房屋实物工资代替部分货币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这种承租权实际上凝聚着承租人的劳动价值,已经具有部分物权的性质。由于它的无期限性,把它归于特殊的用益物权更合适.

综上所述,公房承租权具有财产属性,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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