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不予立案利案难的处理方式

2021-08-31 08:0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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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陆续出台,使得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结合下面案例针对“民告官”这一制度进行详解。

案情简介

近些年大拆迁几乎席卷了中国的每一个角落。自2010年开始,山东省某市在如此北京下发生了触目惊心的大拆迁:村民们耕种谋生的600多亩良田、祖祖辈辈相传的100多亩宅基地被村、镇、县三级领导联手非法出卖,100多处房屋被强拆,威严恐吓、暴力伤害、非法拘禁更是无所不用其极。2011年秋冬更迭之际,被逼临绝境的村民们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全权代理依法维权事宜。

办案详情

2011年11月,拆迁律师代表几十名委托人,向山东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了一份《查处土地行为申请书》,请求对村委违反土地管理法刚性规定,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课以行政处罚。许久过去,仍未见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所为。

2012年元月,拆迁律师针对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拆迁律师此举却未能成功叩开正义之门——当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申请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处的违法用地,涉及起诉人所在村的宅基地与承包土地等不动产,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所在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道管辖诡辩,就这样将仰望公平正义的一众失地农民退出了“人民法院”的门槛……

公平与不公平,本就是一场角逐。拿到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后,拆迁律师未有丝毫犹豫,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称:不动产管辖制度的核心在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要件。行政不作为反映的是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行政形态,其外在表现形式为未依一定程序为结论性的意思表示,这决定了行政不作为本身未对不动产的权属发生直接影响。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集中在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职责。而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履行了行政职责,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显然最为便利、有效。据此,拆迁律师向法院陈情恳请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2012年8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告是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并重新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拆迁律师总结

历数我国行政诉讼至今仍然存在的问题,人们往往会第一个向“立案难”开炮。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千般万种,常见者诸如:以被诉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概括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认定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以诉状格式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不予受理、以起诉非属本院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然而,行政诉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且常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院一旦不对行政诉讼敞开大门,无疑将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使得官民矛盾得不到以缓和化解并不断酝酿、加剧,最终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爆发深埋隐患,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后果令人堪虞。因此,进一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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