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何以变为圈地运动?

2014-06-09 10:1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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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的兴起造成暴力抗拒拆迁的层出不穷,使城市拆迁问题屡屡成为公共舆论关注和批判的焦点,成为普罗大众怨气频发的导火索。与此同时,农村房屋拆迁并没有博得相应的曝光度。是因它一直在合法的轨道滑行,还是受伤害的农民权益轻微到不足以酿成一场社会风暴?恐怕皆不然。

 

《半月谈》总结了当前农村房屋拆迁改造的八大怪状:圈地卖钱,中饱私囊;形象工程,劳民伤财;高价建房,加重负担;暴力开道,强制拆迁;自愿不自愿,农民说了不算;补偿有多少,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因人而异;互相不信任,拆迁何其难。这个“八”有些凑数的意思,就像古代的太保一定要凑满十三,梁山的好汉一定要凑满一八零八——譬如第四与第五、第八怪状,完全可以三位一体。不过,细细分辨,前四点倒是符合中国国情,堪称“四大怪”。

 

俗话说,见怪不怪。谁让你不幸生在了中国,而且是农村户口,见多了不平与灾难,这些怪状还算什么呢。哪家的拆迁能得到公正的赔偿,哪个村镇不搞面子工程,以暴力抗拒拆迁有什么好果子吃,直面那断壁残垣之地,你最多骂一句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下一句你还骂不出口,弄不好就是诽谤政府罪。

 

还是从意气回归理论,来发掘“怪状”形成的根源和逻辑。

 

据6月8日《半月谈》报道,在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有一个经凤台县批准成立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总占地面积300多亩——这无疑是欺上瞒下的幌子。钱庙村村民告诉记者,2006年以来,村党支部书记刘利等人从群众手中按照每亩19800元强行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谁不卖地就要挨打,而建成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100元销售。同样,在凤台县杨村乡店集村,有300多亩土地被强行开发,建成大批商品房,随后以每间房6万元的价格卖给农民。凤台县如此,其它县城何尝不是如此?安徽省如此,其它省怎好意思例外?

 

有人说,这是违法征地与拆迁,应该使用法律武器制裁违法者。问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发生了纠纷,还可以求助于那部备受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在农村呢,《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什么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台?国家不制定法令,各省总该因地制宜,可经检索,全国并不一致,譬如江苏有《江苏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却出现致命的法律缺失。如此,在某些省份,农村房屋拆迁就不免长期处于法律虚无主义的状态:《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皆高高在上,远水解不了近渴;借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吧?你先得明白,农村与城市房屋是否属于同一种土地所有制。

 

进一步推想,即便国务院成功制定了《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当如何?不是照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拆迁现场的硝烟与鲜血的暴力演绎比好莱坞大片还要夸张几分,“钉子户”的成长率堪比雨后春笋。法律的效力落不到实处,还不如不立法。这里的教训必须汲取:第一,拆迁者及其背后潜伏的恶势力习惯性蔑视法律的尊严;第二,法律本身存在严重的漏洞,使作恶者有机可乘。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时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个角色,它怎么可能秉公执法?襁褓之中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果步上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败后尘,估计农房拆迁的“八大怪状”仍旧难以进化至常态。

 

立法是一个要点。另一点则更为根本。现在诸多农村问题的衍生,皆受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流毒。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并不是耕地与宅基地的第一号主人,相关纠纷则由村委会名正言顺地越俎代庖。政府或开发商征地,村委会才是它们的交涉与谈判对手,农民无奈被晾在一边。这也是一大怪状——村委会不但是政治机构,还是经济实体,它正如一个以村为架构的公司的执行部门,同时通过架空作为董事的农民,抢夺了他们的决策权。所以,我们对照上面的新闻,会发现圈地运动的主使者,往往就是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基于此,要从根源上阻止圈地运动的发生,就得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房屋最直接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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