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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房审批程序:
1.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由村委会主任携带该户户口本、申请书到镇村镇建设规划科审核。
3.村镇建设规划科向县土地局报批。
4.县土地局来人到现场勘察,报主管局长审批。
5.县土地局批准后,由镇农建科通知村委会并转达本人或用地单位。
6.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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