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与强拆的条件有哪些?

2014-07-22 18:0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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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执行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 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强拆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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