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对拆迁标准不满意怎么办?

2015-08-01 17:5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征地拆迁的范围和速度不断加大、加快。因拆迁安置所产生的争议也不断涌现。老百姓对政府下达的《房屋拆迁协议》不满意,或者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绝签字。被拆迁人遭遇拆迁大多是茫然的。很多情况都不清楚。当老百姓对拆迁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今天给你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 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 申请裁决程序

前列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网址:www.chuangweilvshi.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

拆迁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254753……
拆迁律师盛利
盛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证号:111012……
拆迁律师马桂吉
马桂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马桂吉律师已从事……
征地律师万勇升
万勇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备团队精神,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