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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是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房屋征收、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手段。许多拆迁户他们祖祖辈辈居住在自己的老房子,城市化的进程让他们面临着无法选择的改变。于是,一手握着乡愁,一手规划未来,许多老百姓告别旧村庄、老街坊,盼望着融入新家园,过上新生活。作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拆迁律师,近观中国拆迁百姓众生存现状,大多数拆迁户面临拆迁的时候,心情肯定是非常复杂,心里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痛。既想早日搬迁住新房,又时时担心得不到公平的赔偿,还有可能被[违法拆迁],于是前防狼,后防虎,生怕自己中了开发商和政府的圈套,而在法律上还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拆迁民众往往是含泪撤离,要么是寄人篱下、要么是无处安身。 有的百姓向我们拆迁律师倾诉:只管拆迁、不管安置现象比比皆是。例如某市拆迁补偿是按每平方米500元左右,本市普通商品房均价在1300-1400元每平方米左右,拆两平方米也买不起一平方米,很多拆迁户住宅面积只有20-30平方米,下岗、失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根本买不起新房,他们不配合拆迁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情。
由此可见,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矛盾,其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确立了市价补偿的原则,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原则应该说是比较客观实际的。既有利于政府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也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被拆迁户的整体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历史和长远的角度上,拆迁必然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一个阶段性问题,我们正处在这个阵痛期中。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逐步解决,拆迁等社会矛盾也会逐步减少。广大拆迁百姓遇到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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