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厂房拆迁,评估结果补偿被 "腰斩" ,不同意补偿竟直接打款到账户?法院:重新作出处理!
2025-06-30 09:3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胜诉判决
申请人:任先生 被申请人:德州某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04年的秋天,任女士的丈夫同村村民手中买下了村里的工具厂。夫妻俩盘算着,靠着这座占地不小的厂房经营浴池和建材,日子能越过越稳。
2013年,当地修路的消息传来,夫妻俩的工具厂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上门测量评估结束后,征收方告知任女士初步评估价只有49万多,任女士当场愣住。其实,在征收方的评估人员评估之前,任女士就托在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朋友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专业的报告,当时给的报告是158万余元。
任女士夫妻俩对征收方的评估结果当然不满意,要求征收方重新作出评估。可这次评估过后,任女士却并没有收到评估结果,而是村委会直接上门与任女士夫妻俩协商安置补偿。
村委会先是提出一共给予任女士夫妻71.8万的货币补偿,见任女士对补偿款绝不同意,随后村委会又拿出一份盖着村委会章的《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称给予安置门市房一套、3室楼房一套、2室楼房一套,门市房面积不低于200平。看着这两份协议,任女士仅仅同意了厂房安置的方案,便签下了字,但依然不同意货币补偿的金额。
村委会走后,任女士和丈夫便一直等着有人来再次协商剩下的补偿款的事,可夫妻俩却迟迟等不到人。实在没了耐心的任女士,主动找到了征收方。
可征收方却称,工作组已经按照之前的“评估结果”和最终“协商结果”补偿了71万8千多元,并分三笔转给了任女士的丈夫。“协商一致”?可任女士和丈夫从来没在补偿协议上签过字,哪里来的“协商一致”?任女士立刻向银行索要了流水,发现其中28万是从私人账户转来的,这哪是正规的补偿款?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受任女士的委托后,立即向征收方邮寄《补偿申请书》,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征收方作出的《答复书》却称"工具厂补偿已足额,安置要求不予认可。"创为律师团队丝毫不敢耽误,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的支持下,要求征收方撤销原答复、责令重新处理的决定。
一个月后,征收方作出的《答复书》几乎是原答复的翻版。创为律师团队一纸诉状将征收方告上法庭。庭审现场,征收方坚称 "已足额补偿"" 安置不符合政策 "。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一一反驳:
1、补偿款从私人账户转出,不符合专款专用规定;
2、71万补偿款中,只有43万8千多是以 "镇拆迁办" 名义支付,其余28万来源不明;
3、征收方始终无法提供双方签字的补偿协议;
4、虽然之前征收方否认委托村委会签协议,但协议上盖着村委会公章,这本身就存在程序瑕疵。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强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征收方在没有补偿协议、没有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仅凭口头协商和部分转账记录就认定 "足额补偿",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而早在之前,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早已明确要求征收方 "根据安置政策和测量记录重新确定补偿数额",征收方却再次作出内容基本相同的答复,显然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德州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书》;
二、被告德州某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提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过程应保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提醒广大征收人:如果对当前的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程序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和透明。
如果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此结果还有异议,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更加公正的补偿。
像本案中,当事人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且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强制打款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未经被征收人同意,这种行为并不代表您已经接受了补偿。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
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
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