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style:“征收了!征收了!我们应该怎么办?补偿过低、强征强拆,无奈又愤慨,他们拆着大家的房、他们占着大家的地,他们喊着口号,明目张胆,专治不服气。”
我们应该怎么办?应当如何处理这些事情?有什么样的方法可以应对这样的征收?房屋被谁拆迁?因为什么项目被拆迁,能给予多少补偿?以什么方式补偿?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律师】
这所有的疑问和不知道将被拆迁朋友推向了“天平的末端”,不公平、不合理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的迸发,房屋被征收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一生中的大事,一旦房屋被征收,上述种种的问题可能自然会成为被征收人首先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被征收人心里就不踏实,心里不踏实,就会焦虑不安,焦虑不安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所以,当务之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就是要告诉广大的被拆迁朋友:
“你么有权利这么做!”
今天,小编就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整理总结一个知识点集锦,给大家讲一讲被征收的朋友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在征收过程中应对非法行为,提升自己的安置补偿。【拆迁律师】
一、知 情 权 |
遵循第三条规定的征收补偿行为的三个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保护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从规定实行征收的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角度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对以下七个方面负有信息披露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
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拥有知情权 |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政府调查结果拥有知情权 |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对于政府的补偿决定拥有知情权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拥有知情权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对于相关公众的意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拥有知情权 |
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对征收补偿档案及分户补偿情况拥有知情权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
【拆迁律师】
二、参 与 权 |
对于规划的参与权,提供规划意见 |
第九条第二款:“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
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提出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 |
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参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听证会 |
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提出意见 |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拆迁律师】
三、自 主 权 |
主张给予公平补偿权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主张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权 |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补偿价格的估价权 |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主任委员会申请鉴定。” |
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
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拆迁律师】
四、救 济 权 |
对征收决定有异议 |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对安置补偿有异议 |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五、合法权益保障权 |
被征收人有不受非法强制拆迁的的权利。 |
抵制暴力等违法拆迁的权利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对合法强拆的必经流程的严格性 |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拆迁律师】
六、检 举 权 |
被征收人有权对不法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无论被拆迁人出于何种现状,“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能变,只要您置身于征收之中都享有上述总结权利,千万不要“当局者迷”,白白浪费自己的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