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谈拆迁征地时的听证制度

2015-04-20 13:2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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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土资源部制定和公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在征地拆迁时为什么要制定听证制度。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确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主要是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开发区热的兴起,地方政府征地的规模不断扩大;二是低价征地问题严重,安置补偿不到位,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三是不注重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征地公告制度在征地批准后进行,缺乏被征地农民 参与的协商机制等,甚至引发了大量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

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正在开展完善征地制度的工作,以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对征地制度未完善前,确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是完善征地程序和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听证主要都包括哪些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 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 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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