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分割拆迁安置房存在的难点问题
2014-04-16 22:43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一、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及特点
物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也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被拆迁人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取安置房,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继受取得。为保障顺利拆迁,各地政府制订了许多形形色色的优惠条件,如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可安置两套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按面积的不同适用不同价格等等,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具有价格低廉,产权来源复杂,政策性强等特殊性。
二、离婚诉讼中分割拆迁安置房存在的难点问题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抽象性,而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多变的,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人类的一个美好幻想。纵观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作了些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因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拆迁安置房、按揭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性质的房屋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加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很多难点。
(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容易发争议
房屋作为不动产,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诉讼离婚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其一是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其二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地方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念存在冲突,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该拆迁房屋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拆迁房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须提供单身证明,由此可见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拆迁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异是对个人财产的又一次重新分配,显然如果不调整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会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产生矛盾。
(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以达成协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这几年房屋的增值已是不争的事实,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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