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2015-05-22 18:2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但是,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又应当是什么?

对着这些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对具体的法律适用一知半解,征收人也正是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彻,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降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征收人较常用的理由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为土地取得本身就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免费给你用的,所以国家在收回来的时候也不需要再给你补偿。此外,征收人还会以证照、手续不齐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较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很低等各种理由来降低甚至是不予给予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那么,征收人的上述种种理由真的合法吗?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补偿

上述条文中所提到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并没有区分以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两者不同土地获得方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在国家进行收回的时候均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其次,对于房屋价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个部分,且这两部分的价值应当参考同等条件下的市场成交价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为了购置同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拆迁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254753……
拆迁律师盛利
盛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证号:111012……
拆迁律师马桂吉
马桂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马桂吉律师已从事……
征地律师万勇升
万勇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备团队精神,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