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拆迁情况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严重!

2018-03-09 12:1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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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年,征收的趋势越来越大,很多朋友不是遇到了土地征收就是遇到了房屋拆迁,因此问题就逐渐凸显,但因为大家第一次接触征收缺少了解与认识,所以许多事情就“凑合”着过去了,最后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悔不当初,那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这种“疏忽大意”呢?创为律师将结合案件代理经验给大家透漏一些注意技巧:

  一、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做到“三标”——明确、具体、丰富

  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会签订一些制式合同、空白合同或者条件模糊的合同,这个时候 也是大家面临最为严峻的,一般签订的都是征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这样的协议就会将被拆迁人放在很被动的位置,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所以在签定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该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如有约定是否合理。

  二、“先补偿,后搬迁”的方针不能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创为律师提示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任何情况下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在没有拿到补偿的情况下,大家有权利要求给予补偿。

  而这项规定也从侧面保障了我们的权利,创为律师给大家提示两点:

  1、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先将安置补偿的数额多少、或者产权置换的面积大小、方位弄清楚,坚决不能先拆陷入被动。

  2、按照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实际拆迁面积务必算清楚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大家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不排除有些黑心拆迁方为了少给一些补偿款,就会故意少算一些征收面积,这里的房屋拆迁面积不仅包括宅基地,还有院内的厕所、水井、花园等基础设施。

  四、手中文件必不可少!

  手中的文件包括:所有产权证书、安置补偿协议的签字盖章原件等等。对于补偿协议,创为律师还是要多给大家强调一下:签安置补偿协议是最关键性的一步,不到落笔千万要慎重。征收方很多时候诱导或者强制被征收人签字,目的就是为了加快拆征地迁效率,而拆迁案件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战争,可以在完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少之又少,但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结局就基本尘埃落定,再想后悔就很难挽回。

  五、无证房子也是可以取得合理安置补偿的。

  无证房屋并不当然缺失补偿,很多情况下无证房屋是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特别乡村房子的前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修建和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修建和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不予补偿。”尽管有些农民朋友的房子没有产权证书,可是归于合法修建也是可以取得补偿!

  六、出嫁女有权要求安置补偿。

  关于出嫁女问题也是创为律师经办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咨询较多的疑问,出嫁女能不能取得拆迁补偿与乡村出嫁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则:划分宅基地乡村妇女与男人享有对等的权益。乡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假如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其原有宅基地拆迁不能取得补偿,而可以取得新居住地的拆迁补偿;假如在嫁入地没有取得宅基地,则原居住地的宅基地拆迁可以取得补偿,嫁入地拆迁不取得补偿!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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