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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看到这篇文章,想必您已经对拆迁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创为律师想采访一下微信前的您,您认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哪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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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开始的时候?评估的时候?测量的时候?张贴拆迁公告的时候?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时候?还是找您协商的时候?当然无论哪一个环节,我们都要达到最终的目的——拆迁补偿!
下面请大家跟着创为律师的脚步来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征地拆迁的问题:
图中法官提到了“冻结期”,这也是创为律师曾经给大家多次强调过的问题,征地拆迁时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当房屋被认定为征地拆迁范围后,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创为律师提示大家房屋或者土地被“冻结”就意味着被拆迁人是不可以随意变更房屋的面积、土地的属性以及为了多拿补偿而恶意牵动户口等行为。
关于“冻结期”具体禁止行为列表如下:
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2.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5.户口变动,尤其是将户口迁入到即将被拆房屋所在户口;
6.在耕地上抢种青苗等。
如果经调查发现被拆迁人恶意进行了上述行为,对于扩建部分、抢种的青苗没有补偿,迁入的户口没有安置房份额或人员安置补助费。
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就正是因为搭建临时性建筑被拆迁方“盯”上了,拆迁方“报复打击”,将非出于“冻结期”加盖的建筑问题扩大化,声称房屋整体是违法建筑,因而恐吓被征收人“现在不走,将来一分没有”使其受骗被迫接受低价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临时加盖建筑或者改变土地性质不仅仅是不补偿的风险,还有可能给拆迁方假以借口对原有房屋土地的补偿产生不利影响,为后期维权增加难度。创为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自己难以控制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大家排除风险,提高拆迁安置补偿的稳定性和力度!
征地拆迁补偿太低了?找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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