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实施多年,由于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权限上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了各地对条例理解的不统一,在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色彩的背景下,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理解来实施拆迁管理时,往往倾向于将拆迁管理权限集中于市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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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关于对被征收人救济渠道有何规定?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回答: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防止和纠正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的或者不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对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是本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当被征收人认为在房屋征 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救济 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