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2014-05-27 17:19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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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行政处罚机关)。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幅度符合《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的步骤、顺序实施土地行政处罚。
  2、土地行政处罚机关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行政处罚机关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3、对于立案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结果、鉴定结论等。
  4、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土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等土地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土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处罚,履行报批程序并在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
  (一)受理立案阶段
  土地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2)有违法人的基本情况和案情记载;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4)有土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5)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
  1、土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有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勘验)的内容清楚;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2、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土地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鉴定文书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
  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3)注明拟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4)有土地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印章以及文书作出日期。
  2、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5)土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3、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
  (5)土地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4、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土地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5、听证笔录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有当事人的签名。
  6、听证报告
  (1)载明案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土地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载明听证结论。
  7、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土地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印章以及决定书作出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回证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准确;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2、罚没款(物)票据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
  3、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5、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1)案由清楚并附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2)载明案件处理情况;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
  (4)有案件调查办理人员结案意见和理由及签名、日期;
  (5)有土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五)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10、案卷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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