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的通知
2014-05-27 16:4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保市政[2008]87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总体要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目标,结合实际,就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提高城市化水平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市政府统一制定市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相关政策,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整体推进,实现“五个转变”,即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庄转变为社区,农民转变为市民,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股份经济,使城中村彻底融入城市,实现城区管理一体化。
二、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市级主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改造范围(建成区内)的75个城中村全部实施拆迁改造。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部门对城中村改造实行宏观把控,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审查方案、发布公告、监督检查和总体验收。具体实施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二)属地负责与统一管理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
政策、统一审批、统一实施。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在市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规划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造福市民、利及长远的德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认真编制、审定改造规划,确保依法严格实施。城中村改造又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变革,涉及千家万户和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具体改造实行“一村一案”,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
(四)综合改造与配套建设相结合。立足长远,统筹谋划,整体实施,做到综合改造、配套建设。在改造区域及相关范围内,由开发商依照规划,实行住宅安置项目、市场开发项目与有关道路、街巷、硬化、绿化、路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五)让利于民与保障开发企业权益相结合。要把村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开发企业的合法利益。
(六)旧村改造与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文物探查,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实施有效保护。
四、基本政策
(一)规划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条件,对城中村实施整体规划、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中,必须节约利用土地,在国家政策和建筑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上城中村拆迁腾出的地块容积率总体规划在3.0以上(原则上不再建设多层宅)。
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本意见发布后,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改造方案执行。
(二)土地利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社区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村民用地及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后,城中村改造之外的增量土地供应原则上不再用于商品房建设;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要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三)拆迁安置。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 拆迁安置方案在较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村两委会、村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新建商业建筑面积按一定比例留作新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组建新的股份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到人,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支出。
一经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完成拆迁,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所拆房屋所有证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每平米不低于5元的奖励。
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入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村民用地和补
偿开发用地,经出让所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需上缴国家和省财政的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给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其中,多90%用于城中村改造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到账后3日内下拨);10%由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2009年以后启动的项目,拨付给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每年按10%的比例逐年递减。
村民返迁安置区内配套建设的有关道路、管网、路灯及绿地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渣土处置费等费用。按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不再征收人防结建费。
各城中村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规划设计单位和水、电、气、暖工程施工单位,可由开发商自主选择。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结果,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组建新的股份经济组织。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城中村改制后,按规定为原村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开辟“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联合会审、一会办结”的要求,集中办公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为城中村改造提供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城中村拆迁改造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 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一项带有变革性的系统工程,势在必行,必须举全力来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这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变成城市发展的亮点和新 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以区长(主任)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做好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完成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区和高新区要明确责任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的作用,区(管委会)、乡(办)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全程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政策。按照一切有利于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只要将收益用于安置村民,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发展,保证公共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的,政府将提供较大限度的优惠政策(具体见《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办法》)。市有关部门依照本意见的原则要求,制定支持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政策保障、办法措施和操作规程。
(四)强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献计献策,争取城中村居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深化提高对城中村改造理念的认识,城中 村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村建新村、拆平房建楼房,更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是通过改造,将城中村建设成为凸现城市现代化气息的文明社区。改造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环境的要求,高标准完成改造工作,特别是规划设计和 工程建设质量必须保证,坚决杜绝建筑质量、环境质量低劣的现象发生。
(六)规范市场。严把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城中村改造项 目要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有社会责任感的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同时,要整顿开发市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开发商,对不具备开发资格和条件、扰乱开发市场的,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证件不全、扰乱市场的行为,彻底解决市场混乱、无序竞争等问题。
(七)严 明责任。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组成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干的人员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八)严格执法。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鼓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改造进度,经教育不改的,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依法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拆除的,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予以强拆,强拆费用由被拆迁入负担。
(九)考核监督。将城中村改造列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实 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城中村领导班子的整顿建设。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中的纪律检查监督,对干扰正常市场运作程序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村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克己奉公、不徇私情,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 平,让广大村民满意,以自身的模范行动推进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为城中村改造建功立业。
以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审批程序及时限规定
附件三: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上报材料
附件一:
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于 群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 曹汝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 峰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李洪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英泽 市建设局局长
倪贺营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张德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文堂 南市区委书记
田宝庆 北市区委书记
赤光明 新市区委书记
韩占山 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 孙新强 市长助理、市法制办主任
槐建国 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郝国赤 市发改委主任
吕宝生 市财政局局长
王星亮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冯韶华 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李治安 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总经理.
张子冬 市民政局局长
卜根旺 市园林局局长
刘铁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吕坤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淑花 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
魏凤枝 市环保局局长
吕 先 市农业局局长
王绍联 市教育局局长
陈永华 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姬 琳 新市区政府区长
李铁柱 市人防办主任
崔玉林 市文物局局长
张景文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朝阳北大街建设大厦五楼,李洪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康爱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新社、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范跃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马士伟、市建设局总工辛勇、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助理调研员赵志平、市农业局副局长辛喜增,南市区委常委副区长赵志 刚、北市区政府副区长王勇、新市区委常委副区长史来顺、.高新区管委会总工陈素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丰世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城中村改造日常工作,并负责调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组织、协调、审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办理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3、调查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4、指导、督导、协调、考核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以区长(主任)为组长的城 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城中村的拆迁 改造;审定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城 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完成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此页为程序图。附件二:
保定市市区程中村拆迁改造审批程序及时限规定
附件三:
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上报材料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相关城中村改造的申。请书 (含待改造区域基本情况,拆迁土地面积,拆迁户数及人口,现有建、构筑物面积、数量、性质等情况)。
二、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资质、法人代表、(资金、既往业绩等),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改造开发协议书。
三、拆迁征地补偿的合法性标准、安置途径的可行性方案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四、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出具的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区国土部门关于相关城中村改造的用地配置方案。
六、市规划部门提出的相应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区环保部门对相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提出的环评档次意见。
八、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相关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九、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相关村整体改造的立项审签意见。
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委会制定、乡政府(街道办)审查通过的村集体经济改革方案的审核意见。
十一、经过拆迁改造可能导致或引发的村民稳定问题及处理预案.
十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题词:城市建设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08年6月2 2 日
(共印6 0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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