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014-05-27 17:37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00-9881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辽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900-9881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