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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2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元月十一日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倍数
说明
耕地
专业菜地
2400
10
连续耕种三年以上在册专业蔬菜基地、成片菜地
水田
1200
10
主要种植水稻的土地
旱地
1100
10
包括零星开荒种植菜地、庭院菜地
林地
用材林、竹林等
1000
8
柴山
500
8
指自然生长的杂树和柴、灌丛
园地
果,桑,茶园等
1400
9
未曾收获的园地按旱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药材地(含丹皮地)
1600
8
水域
精养鱼塘
1800
8
指专门从事养殖、形状规则、有一定的养殖设施且每亩年产200公斤鱼以上的鱼塘,包括鱼苗塘
一般鱼塘藕、菱塘水塘等
1000
8
包括非专业的一般养鱼塘种藕、菱角、蒿瓜的水塘等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按旱地标准的60%补偿
村庄、工矿用地(宅基地等)
按旱地标准的50%补偿
未利用土地
按旱地标准的40%补偿
表二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土地类别
人均耕地(亩/人)
倍数
说明
一、征用耕地、林地、园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亩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二、征用鱼塘、水塘、藕、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助;
三、征用荒山、山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耕地、林地、园地
0.42以下
15
0.43—0.45
14
0.46—0.49
13
0.5—0.54
12
0.55—0.59
11
0.6—0.65
10
0.66—0.74
9
0.75—0.84
8
0.85—0.99
7
1亩以上
6
鱼塘、水塘、藕塘、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交通用地等
5
表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补偿金额
说明
蔬菜
(专业菜地)
800
按年产值的1/3补偿
水稻
600
按年产值的1/2(一季)补偿
旱地作物
550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蓖麻、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花
700
水生作物
1000
指藕、菱、蒿瓜等
丹皮
1600
其它药材
1000
精养鱼
1800
专业精养鱼塘、鱼苗塘
一般鱼
1000
生姜
3000
果园
1600
指茶、桑园、葡萄、桃、李等果园
林、竹园
1000
柴山
500
柴、灌丛
表四
果木树、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果木树名称
单位
金额
说明
未结果
已结果
葡萄
株
6
30
含苗木培育费
桃、李、杏、枇杷、樱桃、枣、板栗、石榴、柿树、梨树、苹果树等
株
4—10
40
树木名称
单位
规格(CM)
金额
平均胸径2CM以下的按柴山补偿。
泡桐、法梧、樟树、杉、松、柏、榆等树木
株
胸径2—4CM
4
株
5—10CM
8
株
11—15CM
10
株
16CM以上
12
房前屋后10平方米以下零星茶叶补偿标准:
(超过10平方米的按面积计算青苗补偿费)
当年新苗(含杉苗):0.20元/棵
开盘:冠径20—50CM:2元/棵;50—100CM:5元/棵;
100—150CM:8元/棵;150CM以上:10元/棵
表五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沿高
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
土墙草顶平房
70
一、土墙草顶平房不论沿高多少,均按标准补偿。
二、披屋、正规小屋等,根据结构分类、沿口高度补偿。沿高1.8米至2.2米的按70%补偿;沿高1.5米至1.8米的按60%补偿;沿高1.5米以下的按50%补偿。
三、平房、楼房补偿费,包括室内水泥地坪、天花、墙体内外粉刷。
四、楼房补偿费包括地梁、地圈梁补偿费用。
五、不需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同等标准补偿价的1.2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土墙瓦顶平房(含半土半砖瓦顶)
2.6M以下
2.6M以上
90
110
砖墙瓦顶平房(含平顶)
2.8M以下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4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5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60
2.8M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6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7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80
一般楼房(含砖混楼房)
普通楼房
260
有现浇平顶的
280
有立柱现浇顶的
300
钢混楼房(框架结构)
400
表六
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说明
单口锅灶
元/个
120
含平台瓷砖
双口锅灶
元/个
160
含平台瓷砖
院墙
元/平方米
20
粘土砖和片石垒做墙
院墙
元/平方米
10
土墙
菜园墙
元/米
4
不分结构,不到1米高不予补偿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8
渣石土混合地坪
室外水泥地坪(包括室外砖石地坪)
元/平方米
16
混凝土地坪,包括晒场
室外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25
水井
元/立方米
30
砖石水泥结构
水井
元/立方米
10
土井
粪炕
元/立方米
8
土坑
粪坑
元/立方米
20
砖石水泥结构
粪缸
元/担
6
坟墓
元/冢
180
一冢一棺
坟墓
元/冢
240
一冢二棺
搬家费
元/户
300
水电拆迁
元/户
300
缺一项减半补偿
表七
猪、牛、羊棚柴草间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竹壁墙
泥墙
部分
砖墙
全部
砖墙
备注
瓦顶
元/平方米
20
30
40
50
包括室内水泥地坪
草顶
元/平方米
15
20
25
30
几点说明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企业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三、表五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房屋拆除后,旧料由拆迁户自行回收处理;国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及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照此办理。
四、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铜政〔1990〕26号)中规定的征地三费、地上附着补偿及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废止。在本标准公布前签订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六、本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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