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2015-01-19 16:2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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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到,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原有标准。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

据悉,过去一些被拆迁居民在安置房尚未建成期间需要临时租房安置,原有的补偿办法中规定,拆迁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规定》中则调整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以此推算房屋建筑面积100㎡的被拆迁居民每月领到的租房费为2200元,比过去多了700元。同时临时租房费底线也将上调,今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的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安置期内每月可领取1000元租房费。

除了租房费外,在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即市民俗称的搬家费上,《规定》也进行了上调。即今后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比原有标准高了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比过去多了3元。

此外,《规定》指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比过去上涨2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比过去上涨20元。

有效冻结

拆迁冻结期限

延长至一年

和原有的拆迁补偿办法相比,新的《规定》除了提高相关补偿标准,取消行政强拆等对被拆迁者的利好消息外,也对拆迁冻结等事项出台更严格的规定,以杜绝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据悉,在房屋拆迁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首先要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该通告也将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规定》提出,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而按照过去的规定“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目前有些被拆迁者通过临时户口变动骗取拆迁补偿的现象,新的规定中增加了冻结期限中的禁止事宜,尤其是对户口变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拆迁冻结期限内,禁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不过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此外,拆迁冻结期限内,今后也将禁止冻结区域内的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补偿听证

多数人不满补偿方案

政府部门组织听证会

新的《规定》实施之后,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同时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在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由济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单个居民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也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主任委员会申请鉴定。

规范强拆

拆迁部门不能行政强拆

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拆

在国家新的拆迁条例颁布之后,取消行政强拆成为居民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不过取消行政强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强拆,在省城新《规定》出台后,记者也注意到了其中的变化。

按照以前的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开发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因此,在以前的拆迁中行政强拆有着合理的法律依据。

不过新的《规定》中明确了对拆迁矛盾的解决办法。“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不难看出,新的《规定》更有利于被拆迁者的维权,今后拆迁及公安部门不能再擅自进行强拆,如果必须强拆的话,只能由市政府出面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安置房公摊

多出部分价格

按建安成本计算

随着省城房屋设计的变化,大公摊的房屋越来越多,如果新的安置房公摊面积比原住房公摊大得多怎么办,多出的成本如何计算呢?新的《规定》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

同时,省城还规定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新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补偿面积,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而在违法建筑的拆迁上,《规定》明确指出,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可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但是,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拆迁中应给予补偿。

适用解释

已拆迁项目

沿用旧规

根据济南市的规定,此次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济南市的市内七区,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不过鉴于长清区在房价以及租房价格等方面和老城区有较大差异,因此《规定》提出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济南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新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其中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奖励5000元搬迁费,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的规定也仍然有效,不过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

此外,《规定》也明确提出,自3月2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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