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
2021-10-15 08:00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北京市新出台的措施,对以前的拆迁流程进行了新的补充,其中特别提到,房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还有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房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的申请前,应当邀请相关人员重新组织听证,如果参加听证的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有权申请回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拆迁处处长韩秀英:原来是不需要听证的,就是在公告期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政府部门要对被拆迁人实行行政裁决,这次,我个人认为也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于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陈述的机会。
除此之外,新措施对拆迁估价流程也有所更改,如果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争议的,今后可以另外委托一家估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复核。不过,这些新规定只适用3月1日以后的拆迁管理,此前房管部门已经发布拆迁公告的,并不适用这些规定。
北京补偿新政策
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新政策。
在此之前,今年4月1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首次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根据三家评估公司的先期评估,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若按照以往以基准地价为准进行补偿,标准仅为8800元/建筑平方米。
此新政策的确存在一定创新性,如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七日,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主任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但对于媒体普遍赞誉的被拆迁人有自行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的权利、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应采用市场比较法等则均在以往的国务院及建设部等法规及规章中有规定。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因其制定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其效力仅为一般政策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仅适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文件,对于此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作出的政策性文件如被拆迁人以此维权,在法律适用上尚存在盲点。
《意见》仅适用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对于存在问题多多且补偿差异更大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未进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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