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4-04-16 22:52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新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施行的《新办法》与2004年11月22日施行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简称《旧办法》)相比更具体、更完善。
据了解,《旧办法》把南宁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主要以市快速环道、外高速环道为界限分区片,南宁市进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南宁市由五城区变为六城区,于是修改后的《新办法》把南宁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四个区片。
在安置问题上,《旧办法》规定三个区片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南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而《新办法》规定,征地位于第四区片的不执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对于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旧办法》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
《新办法》则对第一和第二区片、第三与第四区片之间及第四区片的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
《旧办法》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而在《新办法》中,只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另外,《新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该办法的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南宁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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