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拆[2007]373号)
二、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资金证明;
4、企业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