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补偿不公等七种情形不得强拆

2014-04-19 19:28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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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强拆司法解释补偿不公不准强拆 确立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

最高法:七种情形不得强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同时明确,如果存在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公正补偿等七种情形,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

据悉,该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据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

强制拆迁 可不由法院执行

“暴力拆迁”是拆迁的症结,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解读

法院拆房 有损其在百姓心中威信

北 大法学院教授、博导姜明安认为,裁执分离让被拆迁人有了法律救济的渠道,“房屋征收条例中法院裁、法院执行。裁执分离了,法院裁定了,由政府执行,如果出 现问题,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还有两个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是法院执行出现问题,被拆迁人只能够信访、申诉,没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姜明安还认为,法院是法制的最后一道屏障, 不能冲到第一线去拆房子,法院本来就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的,如果冲到第一线去拆房子,有损其在老百姓心里的威信。

同时,姜明安表示,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裁执分离也有坏处,就是成本高、效率低,政府申请法院裁,没有个把月结果出不来。法院裁定了,政府还要组织实施,这个肯定慢。

强制拆迁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准予强拆: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不准予强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复议: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规定

补偿不公 不准执行拆迁

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种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即政府机关。

七种不准强拆情形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解读

有利于公开透明

防止司法腐败

姜明安表示,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都罗列出来了,这样有利于司法的公开透明,有利于老百姓甚至被拆迁人的监督,让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决,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平衡。

他还认为,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过去没有标准,可能会有很多人贿赂法官、开发商、行政机关,甚至被拆迁人都有可能请法官吃饭,让裁决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现在就不一样了,几种情况写得很清楚了。”

另外,还有利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社会各界对法官也能实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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