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条例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强拆”

2014-04-19 19:33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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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有三个主要亮点:其一,确立了规范征收行为的三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二,引入了人大审议和监督征收的机制;其三,取消了征收中的“行政强拆”而以“司法强拆”代之。

  所谓“规范征收行为的三项重要基本原则”是指新征收条例第1条至第3条及条例各项具体规定的内容所体现的三项原则即平衡原则、公平补偿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所谓“征收引入人大审议和监督机制”是指新征收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上述规划和计划大多是要经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样,征收和拆迁就间接地要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从而对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冲动多少构成一定的制约。

  所谓“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是指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的对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废除和取消原拆迁条例第17条和征收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中关于亦可由“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搬迁)”的规定。“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之所以是新征收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因为“行政强拆”所确立的制度架构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违反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正当法律程序,违反了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新征收条例取消和废除这种非正义的制度是特别值得肯定的。

  作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新征收条例能有上述亮点自然难能可贵,社会公众和媒体大多对之予以正面评价。但是,在肯定这些亮点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指出,新征收条例在征收决策和强制执行(强拆)制度的设计上尚有改进和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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