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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主任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a.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b.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c.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e.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f.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二、被拆迁人的义务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
(3)使用周转用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
(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6)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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