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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维护您的权利。
1、如果第三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如果第三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一倍房款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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