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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关于补偿的协议。
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和独到的维权思路,是被拆迁朋友的良师益友,以公正、平等为原则驰骋在拆迁维权一线,诚信责任代理案件为被拆迁人拿下满意的安置补偿。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教您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点: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他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第二点:合同的内容一定要看仔细。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提醒大家拆迁协议里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三点: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
第四点:要注意拆迁协议订立后还有很多可确认无效的情形。例如: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2) 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 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 拆迁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协议无效等等。
当房屋拆迁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
最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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