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之于国家、之于个人,尤其对农民来说,尤为重要!对于农民而言,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随着城镇化的稳步发展,农民的土地面临征收,但总有征收方会给农民“制造”一些征地纠纷。想要避免中招,先看一下土地征收是否满足以下几点条件。如果不满足,那就要小心了!
征收集体土地须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如果遇到镇政府、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要知道这属于越权行为,违法!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法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具体包括哪些公共利益的需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进行公告
法律法规
前文中提到,征收土地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除此之外,第五条以及第八条都对征收土地公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一旦被征收,
征收补偿款就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所以整个征收过程都容不得一丝差错。然而现实却存在很多征收方不具备征收职权,不公告征收信息,不予以合理补偿。如果您正在面临这些征收问题,尽早联系创为律师介入维权,早日吃下定心丸,剩下的交给创为律师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