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保质期,化妆品也有保质期,其实,
征地补偿标准也有“保质期”。在征地纠纷中,补偿款不合理往往是征收双方存在争议的中心问题,也是重点问题。有的征收方会给到一个很低的补偿款,更有甚者拿着好几年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这些统统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家因为高架建设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得知拆迁消息的张先生动力满满,心想着要拿着补偿款给全家人换一间稍大点的房子,剩下的钱还可以置办一辆新车。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征收方公布补偿标准后,张先生才发现不仅补偿款给得低,甚至还是按照十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张先生面临的问题其实有不少被征收人都遇到过,或者正在经历着。各位首先要明确知道的是,如果征收方拿着十年前的标准予以补偿,那一定是不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所以,征收方拿着十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还同样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已经明确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方还在用着十年前的补偿标准,怎么可能呢?
征地拆迁本身是一项利国惠民的好政策,然而征收方的一些举动总是会伤害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将被征收人推进水深火热的生活里。为了不被征收方左右摆布,被征收人较好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咨询创为律师就是您解决问题的较好选择。